包头市供热收费标准
发布时间:2026-08-11 15:29:55 作者:包头热力
包头市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,主要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(发改委)和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(住建局)核定。供热价格按用户性质(居民/非居民)和计费方式(按面积/按计量)进行区分,具体定价标准如下:
一、 按面积计费标准(主流计费方式)
根据《包头市城镇供热收费管理办法》(包住建公〔2023〕11号)及历史相关文件(如包发改价〔2008〕585号)规定,按面积计费以“层高3米”为基本标准,具体单价如下:
居民热费:3.5元/平方米/月(部分区域或历史按3.3元/平方米/月执行,具体以所属供热单位实际收费标准为准)。
非居民热费:4.4元/平方米/月(部分区域或历史按4.2元/平方米/月执行,具体以所属供热单位实际收费标准为准)。
二、 按计量计费标准(两部制)
根据《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包头市供热计量收费方式的通知》(2023年11月)规定,实行两部制(基本热价+计量热价),自2023-2024年采暖期起执行:
居民热费:基本热价 6.3元/建筑平方米 + 计量热价 0.129元/千瓦时(按热表计量)。
非居民热费:基本热价 7.92元/建筑平方米 + 计量热价 0.162元/千瓦时(按热表计量)。
三、 面积折算与特殊计费规则
层高折算:建筑层高超过3米时,按系数折算计费。例如:层高3-3.5米(含)折算系数1.15;3.5-4米(含)折算系数1.3;4-4.5米(含)折算系数1.4,以此类推(最高折算系数3.0)。
面积折算:层高在2.2米(含)至1.2米之间的,按50%面积计费;层高低于1.2米的,不计入收费面积。
停暖计费:办理停暖的用户,需按热费总额的15%缴纳基本热费。
注:各供热企业(如琨源热力、华融热力、东华热电等)的具体执行单价可能因区域、供热企业及实际供热情况存在细微差异,最终请以所属供热单位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供用热合同为准。
蒙公网安备: 15020402000092